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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朋友应该买得起,但我没有那么多钱。
餐馆老板绝望了,向警方求助。警方联系了办公室组织者,组织者称他们没有钱,需要筹集资金。与民警协调后,张某签署了一份承诺书,承诺在次日下午6点前支付餐费。
第二天,张先生因朋友未汇出分摊费用而撤销承诺。他承认自己已被承诺付款,但他说:“我一个人付款不是不公平吗?”该餐厅无法联系到张某的其他朋友。
那么谁来支付食物费用呢?餐厅是否有权要求剩下的张先生支付全餐费用?法律上应如何确定共同责任?我们来看看律师的专业解读↓
1.餐厅是否有权要求先生剩下的饭钱张付全款吗?是否有预付款义务质押中约定的债务是否构成法律上的“债务”?如果我解除合同,我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?
徐红梅律师:餐厅有权要求剩下的张先生支付全部餐费。 10人的共同消费相当于民法典中规定的“多数债务”。作为债权人,餐厅可以要求连带债务人支付所有费用。本内部共享协议不能与餐厅接收付款的权利相冲突。张先生签署了一份明确表明其付款意愿的宣誓书,进一步确认了自己的付款责任。因此,餐厅可以向该人收取全额餐费。
书面誓言是否属于“债务附着”范畴,应当根据民法第五百五十二条、第六百八十一条及其他规定和判例认定。债务的增加意味着第三方独立地承担债务承担债务,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。担保是具有较强从属性的担保义务。如果质押物没有明确表明债务由债务人承担,或者明确规定债务人在债务清偿之前承担责任的,应当视为保证。如果没有约定履行顺序,而张先生本人是连带债务人之一,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独立责任,则符合债务组合的特征,有义务全额清偿债务。无论决定何种法律关系,该承诺都是张先生意图的真实表达,具有法律效力。您的不当悔罪构成违约,本店可以向您提起诉讼,要求履行您的付款义务并索赔损失。张先生付款后,可以按照协议或法律规定向其他九人追偿部分费用s。
2、在没有明确AA协议的情况下,10个人吃饭1262元的餐费在法律上如何确定连带责任?
徐红梅律师: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,10人一起就餐的,要与餐厅签订餐饮服务合同。两人为连带债务人,共同承担餐费1262元。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有明显过失,无法确定每个人的责任程度,则应按照公平原则均分,每人承担126.2元。如果有人能够证明自己的消费与其他人的消费存在显着差异,您就可以主张调整您的参与。如果有证据表明某人明确表达了“请客”的意图,则该人将支付全部餐费,而无需其他人分享。然而,如果没有明确的意向声明,则不能推定该方是宴会的参加方。共同责任仍需按照集体消费公平原则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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